2023-10-08 09:56:16 七台河人事考试网 //qitaihe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黑龙江华图教育
【导读】七台河人事考试网提供以下信息: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备考热点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,更多资讯请关注黑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(hljhtjy),七台河市培训咨询电话:0464-6120886 / 15645579616。
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、 乙、 丙、 丁、 戊 5 人, 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, 其中甲出资 10 万元、 乙 20 万、 丙 10 万元、 丁 10 万元、 戊 150 万元。 公司运行 3 年后, 效益良好, 甲、 乙、 丙、 丁在戊出差期间自行商量后通过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决议,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 甲、 乙、 丙、 丁通过的决议有效
B. 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
C. 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, 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
D. 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
【答案】 D
【解析】 第一步, 本题考查公司法。
第二步, 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第 43 条第 2 款,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 以及公司合并、 分立、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 无论戊是否在场, 只要经拥有这家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, 这个增资就是有效的。 题干中的出资额度, 即可表明不同股东的权利大小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第 42 条规定,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 但是,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由此可以判断戊不在场, 这个表决是无效的, 因为戊的出资占比为四分之三, 甲乙丙丁四人的出资占比只有四分之一。 面对这种非法的增资协议, 根据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 若干问题的规定 (四) 》 第 1 条规定, 公司股东、 董事、 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、 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,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 本题中戊作为公司股东,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甲乙丙丁作出的增资决议无效。
因此, 选择 D 选项。
【拓展】 A 项: 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第 37 条规定,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七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。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, 直接作出决定,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、 盖章。 因为戊出差不在现场, 也不知情, 其余四人是不能自行商量, 必须要经过股东会讨论才能有效力。 更何况四人不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, 即便他们开会同意了, 也是无效的。 A 项错误。
B 项: 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,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 以及公司合并、 分立、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 因此, 通过增资决议, 只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, B 项错误。
C 项: 上述的 (七) 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, 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。 戊虽然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, 也不能单独作出增资决定, 通过增资决议需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决议, 或者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。 C 项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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